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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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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白求恩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北京地区白求恩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与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联系校友,增进友谊,促进团结,振兴母校,遵守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加强同母校的联系,接受母校的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 面向校友,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活动。鼓励广大校友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不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心老区群众生活,为国家分忧解难。
2.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 开展学术交流与医学培训。
4. 开展校友同母校之间、本会同兄弟单位之间的联系活动。
5. 创办经济实体, 参与新药开发和新医疗技术传播,开展医疗咨询和体检等。
6.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会员资格:
凡历史上编入白求恩医科大学的院校和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的师生员工皆为本校校友,现在北京地区工作和居住者,不分民族、国籍和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与白求恩同志在抗日根据地一起工作、生活过的老同志、老领导,积极支持校友会工作以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等社会人士,可被聘请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 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
5. 有权对母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4.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本会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是具备会员资格(见第六条)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会员自愿退会,应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退会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对学习、弘扬白求恩精神成绩优秀的会员;对模范遵守本会章程、积极为本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会员,经过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重大问题;
4.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筹措业务活动经费,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细则;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并委托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顾问组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以期、队、年级等为基本单位,并设联络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热心校友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愿为校友服务;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报请北京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 选举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本会章程及其业务范围和内部制度开展工作;
4.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 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本会举办的经济实体和业务活动的收入、社会赞助、个人捐款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本会资产为集体所有,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开展的工作和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会资产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经北京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2004年11月22 日白求恩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1. 本章程(草案)于2004年10月28日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修改。2004年11月22日,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补充修改
2. 本章程(草案)起草者:李晨
2004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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